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实施主辅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对有专业维修养护队伍的水管单位,可先在单位内部进行管养分离。逐步对维修养护实行合同管理和企业化运作,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养护企业。最终实现水管单位通过社会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水管单位要实行主辅分离,精干主体,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相分离,独立运营,独立核算;剥离水管单位兴办的社会职能机构,创造条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主辅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落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在主辅分离过程中,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六)全面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
在认真总结和完善水管单位三项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继续加大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力度,撤并不合理的内设机构,严控人员编制,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管理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人事制度改革实施纲要》和省、市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和推行以聘用制为基础的干部使用和劳动用工制度,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真正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的用人新机制。
在充分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基础上,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拔尖人才和关键岗位、技术改革创新岗位人才倾斜重奖的收入分配制度,推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拉开收入档次。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对水管单位改革中分流的人员,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立足内部消化,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安置。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脱钩和剥离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
2、落实水管单位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一参加所在地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定性为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为2005年1月1日。同时,应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
3、税收扶持政策。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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