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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商〔2006〕327号)


市电力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8号)中规定,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结合我市实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我市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我市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的教学用电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对校办企业、出租房屋等非教学用电仍按现行电价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中“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的规定,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用电也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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