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会展业及国内参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21日 深府办〔2006〕201号)
《深圳市会展业及国内参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会展业及国内参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会展业及国内参展财政资助资金(以下简称本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发展深圳会展业的意见》(深府〔2004〕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5年起至2007年止,本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2000万元,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滚存使用。三年财政扶持期满后,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提交市政府研究进一步支持的措施。
第三条 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贸工局职责: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会展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会展项目的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和评审;
(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本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本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核本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审批本资金年度支出结构、审查本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贸工局下达本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本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