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环保部门将拟资助项目的安排意见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复核;
(三)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市环保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市环保部门根据社会公示结果,对项目进一步筛选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五)除贷款贴息外,市环保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签订专项资金投入及使用合同;
(六)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资助对象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申请使用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从项目库中筛选出推荐项目。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无偿补助的项目单位必须在监管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正式实施后,市财政部门拨付无偿补助资金到项目单位的专用账户。项目单位应在财政专项资金到位起30个工作日内将等量的资金存入专户,与专项资金一起按项目资金计划使用。
市环保部门对无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跟踪管理,资金使用超出范围的,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监管银行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对贷款贴息的项目,必须通过市环保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并合格后,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将贴息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对其实施的污染防治项目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预定时间完成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须向市环保部门递交延期完成报告;项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向市环保部门申报项目终止,由市环保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负责催促项目单位将申请的专项资金归还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向市环保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