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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范围,且已经纳入我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划和环保项目库管理;
  (二)项目实施后应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三)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四)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60%。
  第十二条 在建项目只能申请一次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已完工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贷款贴息。
  对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不超过600万元,贷款贴息不超过300万元;对非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不超过100万元。确有需要超过以上额度的项目,市环保部门按程序对该项目审查后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单项审批。
  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利息为依据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贷款合同及其缴付利息凭证。

第五章 资助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核制订年度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环境保护的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请由市环保部门受理。
  项目单位需将以下材料报送市环保部门: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环保部门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一个月内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同时,另外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工作和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工作应分别独立进行。
  经评审符合要求而且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相一致的项目,才能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查程序如下:
  (一)市环保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情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从项目库中选出拟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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