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同市环保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
(二)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范围和支出结构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是已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且没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以及生态工业园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
(四)重点生态破坏治理项目,主要用于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项目,以及其它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工程;
(五)重大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设备的储备;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1.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2.已列入市、区两级政府统一规划,明确资金来源的污染防治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使用方式。
专项资金的80%以上用于对重点项目的资助。重点项目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