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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妥善处理退役士兵中的特殊情况。各区县要重视搞好伤残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专门安置方案。对立功退役士兵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区县安置部门可在双向选择时给予一定的优先权,在指令性保底安置时给予适当照顾。对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做好帮扶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部分,经区县安置部门审核后,按85%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由原征集地的区县负责接收,并比照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接收安置。《入伍通知书》和《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一起发的城镇复员士官,仍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已撤销,或者濒临停业、破产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负责重新安置;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由区县酌情安置。

  (五)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退役士兵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各接收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劳动保障局沪劳保业一发〔1998〕47号文件的规定,转业、复员士官服役时未参加社会保险期间,其个人社会保险帐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计入。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收单位按照《暂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对退役士兵与接收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保障、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各区县要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及时、足额地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补助。要严格执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沪民安发〔2002〕24号),不得擅自提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今后,凡区县制定出台自谋职业奖励措施,必须经市民政局批准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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