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沪府发〔2006〕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和《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由本市接收安置的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数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安置任务执行。安置任务分配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落实安置指标。2007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开展教育培训试点的区,可推迟至同年8月底前完成。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
《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接收安置:
(一)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的;
(二)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退出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退出现役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各区县要在全面总结近两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
《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要求,采取鼓励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强化服务意识,通过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以及大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等途径,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能力,逐步建立与国家和军队改革要求相适应、与上海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相协调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