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温州生态园(以下简称生态园)保护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态园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生态园由三垟湿地和大罗山地区组成,具体以经依法批准的生态园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园建设保护区范围为准。
第三条 生态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纳入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统一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和其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生态园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生态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支持生态园的保护和建设。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支持、配合生态园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对保护生态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园管委会),负责生态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