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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上报2005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总结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上报2005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总结的通知
(粤环〔2006〕27号)


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的规定,请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将2005年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包括实际运行时间、处理量及产品产量、联单执行情况、转出单位及转出废物的种类数量、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不可利用物的去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情况(附电子文档)等,于2006年3月底前报我局,并同时报送所在地环保部门。逾期不报的,我局将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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