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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三)评选条件
  1环境保护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践行“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发展思路,辖区内环境质量良好或有明显改善,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积极探索、推行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和措施,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把环境保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环保投入逐年加大,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弘扬环境文化,在辖区内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4)领导班子勇于开拓,善于管理,注重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政清廉;职工队伍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执法严,善于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5)在全省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科研监测、宣传教育、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环保产业等方面有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
  2资源节约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推行资源节约各项制度和措施,为推动本地区资源节约工作、促进资源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显著成绩,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的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能有效执行,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在资源管理、资源合理利用、资源再利用、资源节约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
  (4)领导班子讲学习、讲正气、讲团结,勇于开拓,善于管理,注重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政清廉;职工队伍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执法严,善于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3环境保护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权益等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
  (3)热爱环境保护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与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工作作风,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
  (4)在环境保护第一线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全省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科研监测、宣传教育、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环保产业等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做出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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