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6〕123号 2006年9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结合起来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共赢”,推进“三个江西”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推荐评选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表彰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先进、树立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典型,进一步在全省营造崇尚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社会风尚和生产、生活方式,推进“三个江西”建设,促进全省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实现经济社会既快又好发展。
二、组织领导
省人事厅与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分别成立全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具体负责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评选表彰工作。
三、奖项设置、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奖项设置
“全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30个,“全省资源节约先进集体”30个;“全省环境保护先进个人”30名,“全省资源节约先进个人”3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范围
1环境保护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经济组织、学校、社区、中央驻赣企业、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含所属企业,下同)、省内骨干火力发电企业、省级以上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和全省环境保护系统的各基层单位(含省局直属单位、设区市和县、市、区环保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下同,已推荐)。
2资源节约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经济组织、学校、社区,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及省内骨干企业、中央驻赣单位,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各基层单位。
3环境保护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经济组织、学校、社区、中央驻赣企业、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内骨干火力发电企业和省级以上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有关管理人员,全省环境保护系统的各基层单位在职人员(已推荐),以及在环境保护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公民。
4资源节约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经济组织、学校、社区,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及省内骨干企业,中央驻赣单位,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全省发展改革系统为资源节约做出突出成绩的从事资源宏观管理、资源合理利用、资源再利用、资源节约(节能、节水、节地、节约矿产资源等)工作的在职人员,以及在资源节约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公民。
5已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和厅局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