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贯彻《
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管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减少人员伤亡为目标,倡导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落实安全责任,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安全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健全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基本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体系、培训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35%以上,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5%以上,一次死亡3至9人重大事故死亡人数比2005年下降20%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到58以下,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575以下;职业危害严重的局面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三)到2010年重点行业和领域目标(以2005年为基数)。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575以下,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
非煤矿山: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烟花爆竹: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建筑: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特种设备:万台设备死亡人数控制在08人以下。
火灾(消防):死亡人数下降4%以上,10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176以下。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到58以下,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水上交通:死亡或失踪人数下降10%以上。
铁路交通(含路外):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民航飞行:民航运输飞行百万飞行小时重大事故率降到03以下。
农业机械: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渔业船舶: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强化对煤矿的定期监察、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严厉打击违法开工建设、违法组织生产的行为。加大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力度。推动煤矿资源整合,规范矿山开发秩序,调整改造中小煤矿,促进煤炭企业改造重组和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事故多发、管理水平低、生产秩序混乱、规模小和违法开采现象严重等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制度、以及提取安全费用、建立风险抵押金、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等制度。加强煤矿企业技术、设备、工艺和现场等基础管理。推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改善企业安全管理状况,消除违规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加强对瓦斯、火、水等主要灾害的预测预报与防治。特别要加大瓦斯治理力度,推进“先抽后采”,提高瓦斯抽采率,到2010年煤矿瓦斯抽采率达到40%以上,鼓励和扶持瓦斯(煤层气)综合利用;井工煤矿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实施瓦斯数字化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煤矿瓦斯特大事故。对通风、防灭火、防尘等系统及主要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开展矸石山灾害防范、治理和综合利用。
(二)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专项治理与监督管理。
进一步深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和燃气、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锅炉管特)、三线交越和公共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八项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对工业设施安全距离不足问题的治理。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工艺、设备,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非煤矿山:通过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推进资源整合,整顿关闭违法生产的非煤矿山,推动非煤矿山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规范化生产,非煤矿山数量在两年内要减少15%以上。重点开展对地压、水害、热害、高硫矿火灾和冒顶、片帮、爆破危害以及尾矿库、废石场等灾害的防治。对设计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设计主坝高60米以上的尾矿库,全部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控系统,逐步建立尾矿库安全监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