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根据征管需要,依法组织对个人出租房屋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义务配合,提供与纳税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 委托代征管理
第十三条 代征单位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受理本辖区个人出租房屋出租人的纳税申报,依法征收税款和滞纳金,出租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代征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代征单位必须在当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且具有代征税费的实际能力。
(二)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依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代征内容、权限以及期限进行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征义务,严格遵守《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办税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要满足代征业务的需要,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与代征单位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征单位应将《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摆放在代征点显眼的地方。
第十六条 税款代征的征收管理
(一)代征单位应按《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要求,独立履行代征税款责任,无权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二)代征单位不得代征本辖区以外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三)代征单位应督促辖区内的出租人按规定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
(四)代征单位应协助税务机关开展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催报催缴工作,在代征税款的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申报缴纳税款时,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五)代征单位无权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税款代征的票证管理
税务机关向代征单位提供税收票证时,领、发双方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交换手续,并定期进行审核。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使用、保管税收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