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及相关经济收益),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出租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税务机关制定的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按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
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国土房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制定,并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二)计税租金的重新审核
出租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八条 申报登记
(一)新发生的出租行为,出租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2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代征单位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出租人):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转租的,提供承租时签定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纳税资料。
(二)申报登记后,出租人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应在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20日内,到代征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凭据的当天。
第十条 纳税期限
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按月缴纳,并于月终后10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 票证管理规定
(一)出租人完税后,代征单位应向出租人开具完税凭证。
(二)出租人在完税后应将完税凭证保留10年,作为出租房屋已完税的依据。
(三)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开具发票的,可由出租人持租赁合同、完税凭证等资料到代征单位开具。若要求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已完税租金收入的金额,超出部分的租金收入由代征单位按规定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