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6]267号 2006年11月29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城市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税收管理
第三条 纳税义务人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四条 个人出租房屋按出租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第五条 征收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委托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六条 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籍个人不征)、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籍个人不征)、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免征)。
(二)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具体规定见附表)进行计征,计税公式为:
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