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设立应对“特殊保障措施”与“反倾销”的承保政策。
国(境)外对福建出口产品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和开展“反倾销”调查时,为减少出口企业损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特别制定应对“特殊保障措施”和“反倾销”的承保政策。
(六)支持福建农产品扩大出口。
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导向作用,支持福建农产品扩大出口,支持总额每年递增30%。对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费率实行行业优惠,并推出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帮助农产品出口企业应对国外技术壁垒。以自身专业化风险管理队伍、业务延伸网络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生产销售的信息咨询服务。
(七)继续支持培育和发展出口品牌,支持高科技产品出口。
对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企业的品牌产品出口,积极予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费率在同等条件下适当下浮。对福建高科技产品出口企业,尤其是电子设备、软件等行业的出口企业,在审核买方信用限额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总额每年递增30%。
(八)根据福建省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出口企业的需求以及市场的变化,积极开发新险种,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福建外向型经济发展。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利用政策性保险产品的工作重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性作用,鼓励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提升竞争力,扩大出口。
(一)稳定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扶持政策。
1.省财政继续对出口信用保险实行积极的扶持政策。随着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和出口信用规模的扩大,适时调整和优化保费补贴标准和结构,并根据预算财力的承受能力,同时参照中央对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扶持政策。
2.鼓励发展对台经贸,支持农产品扩大出口。在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方面,对全省农产品出口特别是出口台湾市场的农产品予以重点支持。
(二)搭建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平台,把出口信用保险纳入政府外经贸发展战略和政策扶持体系。
(三)推动各设区市政府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继续就区域性合作进行深入探讨,并在条件成熟的设区市签订区域性合作协议。
(四)推动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外经贸厅、农业厅等部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继续就合作的专项内容进行探讨,条件成熟时可签订相关的专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