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资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并成功介绍其就业的,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重新就业人数,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报告应附上: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失业证》、《居民身份证》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就业证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上述标准将职业介绍补贴划拨给职业介绍机构,并在《失业证》上签注已享受相关待遇。

  开展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试点的设区市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年度从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经费计划编制工作,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将核定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入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与其他渠道筹集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三、关于失业保险调剂金问题

  各统筹地区应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上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以各统筹地区当年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8%筹集,用于对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补助。

  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出现缺口时,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其缺口部分首先应从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中弥补。在使用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仍不能保证支付时,可以向省级申请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补助后仍有缺口时,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申请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动用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包括定期存款和国债)后,统筹地区仍不足支出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的(按上年失业保险待遇月均支付量为标准确定)。

  (二)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失业保险费征收指导任务。

  (三)按时足额上缴省级调剂金。

  (四)失业保险金等各项待遇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和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五)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无发现违规问题。

  符合补助条件的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失业保险基本收支、资金缺口等有关情况材料。经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视具体情况下达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