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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2006]2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后公布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规范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运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该条例若干条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问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6%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因患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可由本人或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按医疗保险支出规定的住院治疗费20%-60%发给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具体补助标准: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按2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4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

  (三)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以上,按6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

  对参与打架斗殴、衅事扰乱等违法乱纪行为致伤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门诊医疗、住院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已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按前款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关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问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元/人;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5元/人,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失业人员可适当提高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劳动、财政部门确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合格的,由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失业证》上签注已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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