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支持和指导力度。建立三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培训机制。二、三级医院药品收支结余部分的10%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不属于二、三级医院延伸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与一所二级或三级医院建立合作关系。3至5年内,其卫生技术人员要轮流到合作的医院进行不少于半年的进修学习。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二、三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其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累计服务1年,享受与卫生支农同等待遇。
(三)稳定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职称评聘制度。鼓励和吸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条件的退休医务人员,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后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退休待遇不变。
(四)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要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依规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规范购药渠道,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确保就医用药安全、价格合理。在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绩效考核体系的基础上,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绩效评估,逐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社区卫生服务监管体系。
(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派驻人员其事业单位身份不变,但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对工作绩效突出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要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探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公开招聘制度,建立健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业绩考核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和药品收入要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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