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字〔2006〕76号)
张店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有关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及《
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促进我市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下同)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保障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认识。我市属严重缺水城市,人均占有水资源可利用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5%,水资源紧缺是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前一阶段,市政府组织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取用排水情况执法检查,基本摸清了中心城区用水现状以及水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发现,中心城区在供水市场秩序、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用水水质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违法取水、用水、排水及浪费水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目标、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要加大水资源管理工作力度,把取水、用水、排水、节水等行为依法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以保障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市水利、建设、环保、物价等部门要对中心城区的取用排水行为进行合理规划,规范审批程序,严格用水计量和计划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水法》、《
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对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违规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取用水管理手续,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对在控制开采区和禁止增采区内违规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
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严肃查处,以维护中心城区用水管理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