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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8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涉税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应逐票填写《农产品普通发票和收购凭证抵扣清单》(以下简称:《农产品抵扣清单》,详见附件),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包括电子信息)。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要求被收购方提供自产自销证等相关证明,并编号登记;销货方名称栏相应填报被收购方身份证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二)》)第1、2、3行次填报,除此以外取得的发票应在第6行次“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栏填报。
  3.《农产品抵扣清单》应按月装订成册随电子信息一起,按申报资料的要求保存和备查。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二)》中“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栏是否有数据,如有数据,检查是否报送《农产品抵扣清单》。
  2.《农产品抵扣清单》内容填写的是否完整。
  3.《农产品抵扣清单》中发票份数、发票金额和计算税额是否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二)》“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栏中的份数、金额和税额。
  4.根据《农产品抵扣清单》按月计算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额占全部农产品进项比率。
  5.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二)》按月计算农产品进项抵扣额占全部进项税额的比率。
  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纳税人应报送而未报送《农产品抵扣清单》或者审核结果有误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未按规定报送《农产品抵扣清单》,或者未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农产品抵扣清单》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额占全部农产品进项比率达到25%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月实地进行生产能力的匹配性审核。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按季对农产品进项抵扣额占全部进项税额的比率进行从大到小排序,对增值税平均税负率小于1%的,也应进行审核。有关审核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若干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的规定执行,对帐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完整的企业,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凭证,消除发生虚开抵扣凭证大案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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