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凡被当地政府征地后其用地不足维持基本生活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牧民,均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具体参保人员经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大会或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大会讨论通过后,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确定,并报当地政府备案。以前被征地农牧民是否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
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92号)精神办理。
2.医疗保险。各地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内劳社办字〔2005〕185号)精神,妥善解决被征地农牧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3.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牧民,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
(十)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被征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享受待遇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社会保障标准、银行利率等因素的变动情况进行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按规定筹集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
(十一)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
1.开展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主要依靠“阳光”工程进行,每个参加培训的农牧民可享受国家一次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
2.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牧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十二)严格资金管理。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有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