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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371号 2006年11月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为了切实做好我区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范围,统筹安排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随着我区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牧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是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更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牧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切实加强被征地农牧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牧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牧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牧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工作总体形势和任务,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二)明确就业服务和生活保障对象。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牧区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牧业人口,主要包括城市扩建、新开发区建设、道路建设、石油、天然气开发、矿山开发、生态保护和其它原因被政府征地的农牧民。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被征地农牧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牧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对符合条件的新被征地农牧民,政府应在征地的同时即做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对原已被征地农牧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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