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实施部门分工负责。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新农合基金审核、制度建设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基金管理;民政部门要摸清贫困家庭底数,严格把关,确保把贫困救济资金用在最需要救助人群上;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保证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计划、农业、药品监督、扶贫等部门要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工作内容;代理银行要提供支持条件,完善资金管理网络系统,确保安全运行。各级政府要在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资金保证、管理监督四个方面明确责任,保证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宣传提纲》、《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考评标准》,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会计制度》、《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办法》、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等,为实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证。
(三)建立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和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牧区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以旗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牧区持有“五保证”的分散供养五保老人和集中供养五保户、农村牧区未成年孤儿;农村牧区因自然灾害、疾病、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贫困、无自救能力持有特困证的贫困对象;农村牧区见义勇为及因公受伤、致残的贫困对象。救助具体办法由旗县(市、区)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确定。
(四)努力改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各地区要将新农合工作同农村牧区卫生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的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农村牧区医疗卫生队伍素质和综合服务能力。理顺苏木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苏木乡镇卫生院上划旗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健全网络,调整布局,强化功能,增加对卫生院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的投入,重点加强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建设,改善一般卫生院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深化农村牧区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增强活力;加大城市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力度;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转变观念、转变作风,端正服务态度,千方百计为农牧民节约合作医疗经费,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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