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转诊制度。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建立科学的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并采取有效措施,因病施治,严格控制医药费用。
3.基本用药制度。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各级医疗机构应按照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使用药物。
四、实施步骤
新确定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旗县(市、区)要按照此方案,积极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包括健全机构、基线调查、参观学习、制定和调整实施方案、培训人员、宣传动员、筹集资金、完善制度,确保2007年1月1日正式启动运行。已开展合作医疗的旗县也要按照此文件精神规范各项制度和要求。
(一)制定调整实施方案
新确定的合作医疗旗县(市、区)要组织认真开展基线调查,全面掌握当地社会经济状况、农牧民卫生服务需求与利用情况、疾病经济负担、卫生服务可及性、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农牧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医疗意愿等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已开展合作医疗的旗县(市、区)要结合试点工作经验,在认真分析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所属盟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后,报自治区备案。
(二)宣传引导
要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牧民通过看得见、摸得着的人和事,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三)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经所属盟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旗县(市、区)组织实施。自治区和各盟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现场督导,随时掌握各地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总结经验
各旗县(市、区)要对新农合工作情况不断进行认真总结,要对农牧民就医、费用报销情况、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情况等进行认真的分析,每年要及时调整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各盟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要根据各地工作情况,组织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研究部署工作,推动新农合工作顺利进行。
五、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