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根据实际确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引导农牧民合理使用家庭帐户。家庭帐户结余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3.报帐方式。要积极探索手续简便的报帐方式,及时审核报销农牧民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定点医疗机构的就诊费用。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要为农牧民提供方便,采取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住院费用由本人先垫付,经核算出院时即报销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再与合管办结算的方式。转院到外地就医的农牧民报销医药费到所在苏木乡镇合管办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销,苏木乡镇合管办与旗县合管办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各地要认真研究解决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贫困农牧民缴不起住院费而不看病的现象,可探索民政帮扶支付,合作医疗报销比例优惠,定点医疗机构适当减免等措施加以解决。
(五)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有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措施。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各苏木乡镇每个行政村要设立合作医疗报销公示栏,定期张榜公布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和农牧民参合情况、医药费用补助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确保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经办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投诉电话,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给予答复。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自治区和盟市每年要进行监督检查。
(六)医疗服务管理
1.服务机构管理。旗县(市、区)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服务优质、价格低廉的原则,在农村牧区卫生机构中选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定点服务机构,原则上定点机构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可以在旗县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过度医疗、开大处方、多做检查,增设名目滥收费的现象。对乡村医生不合理用药、滥用激素和抗菌素要严格管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证书实行年检制,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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