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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3.收缴期限。农牧民个人缴纳的下一年度基金要在当年12月底前收缴完毕,规定期限,集中缴纳。每个旗县(市、区)要在当年一月底前上报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人数,逐级核准后,下拨补助资金。
  (四)补助原则和方式
  1.补助原则。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各旗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将农牧民个人缴纳的基金拿出一定数额划入大病统筹基金,增强大病统筹力度。划入大病统筹基金比例,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家庭帐户基金用于支付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划入大病统筹基金,农牧民人口少的旗县原则上不设家庭帐户,其他旗县(市、区)逐步向取消家庭帐户过度。所有农牧民缴纳的基金全部划入大病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牧民的住院和大额医疗费用报销。非住院医疗费用不得使用大病统筹基金(如:婚前医学检查费用、结核病治疗费用等)。凡一次性交纳了3年或5年个人基金的牧民要在报销比例和其他规定上给予优惠。各地可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牧民意愿和筹资情况,确定补偿范围和方式。
  2.补助比例和额度。各旗县(市、区)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合作医疗基金的家庭帐户和大额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也不能因补助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影响农牧民受益。每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年度基金总额的15%。各盟市要根据当地实际建立3%的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和封顶线可按农牧民上年人均纯收入测算。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费用,可按比例采取分段支付的办法,费用越高,支付的比例越高,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但原则上要求各盟市内要统一执行标准,分段不宜过多。结合全区的试点经验,10万人口以上的旗县参合率在75%以上的,起付线苏木乡镇卫生院定为100至200元,旗县级医疗机构定为200至300元,旗县外医疗机构400至600元。各地结合实际可上下浮动。报销比例苏木乡镇卫生院可按40-60%确定,旗县医疗机构比苏木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降低10个左右百分点,旗县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应低于旗县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重点解决农牧民患大病的经济负担。最高封顶线不超过2.5万元为宜。10万人口以下的旗县参合率在75%以上的,起付线苏木乡镇卫生院200至400元,旗县级医疗机构300至500元,旗县外医疗机构800元左右。报销比例苏木乡镇卫生院可按30-50%确定,旗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有所降低,旗县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应低于旗县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最高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要降低蒙医中医治疗的起付线标准,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凡不设家庭帐户的旗县,农牧民门诊就医可按一定比例报销部分医药费,对未使用大病统筹基金的农牧民可每两年免费体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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