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作经费。自治区、盟市、试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为开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安排工作经费。旗县、苏木乡镇级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二)基金筹集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原则上农牧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在农牧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牧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持有证件的农村牧区五保户、特困户参加当地的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可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苏木乡镇企业职工和外出打工人员(不含以农牧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由旗县人民政府确定。
2.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的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旗县人民政府确定,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牧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3.政府补助。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每人每年补助20元,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财政按10∶5∶5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农牧民人口在6万以下的牧区旗县,自治区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每人每年再增加5元的补助资金。经济情况较好的地区,地方财政可再增加投入。
(三)基金管理
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基金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1.管理方式。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旗县级综合管理,家庭帐户以苏木乡镇为主的核算办法。采取统一招标方式,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提供优惠支持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合作医疗基金的代理银行,所有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缴入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做到银行见钱不见帐,经办机构见帐不见钱,真正实现新型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封闭运行。
2.收缴方式。农牧民个人缴费可在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经办机构或苏木乡镇有关部门代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门收据;集体经济的扶持资金,由旗县(市、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其委托经办机构收缴,个人和集体缴费应及时转入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支持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可探索成本低、方便利民的收缴方式。不设家庭帐户的牧业旗县,也可采取一次性收缴3年或5年的个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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