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366号 2006年11月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从2003年底开展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各级经办机构努力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试点地区的农牧民减轻了医疗负担,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有所缓解,基本形成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在2005年召开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方针、目标和原则,2006年
卫生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对今后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2007年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时,在我区全面推行和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开展新农合工作的旗县(市、区)达到100%。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我区新农合工作顺利开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试点工作已取得的经验,修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方针、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方针
做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周密部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尊重农牧民的意愿;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解决农牧区缺医少药和看病难的问题;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必须把农牧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改善服务,提高质量,确保农牧民受益。
(二)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