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353号 2006年10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工作,维护内蒙古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三条 获得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章 标志及其使用
第四条 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标准字样及标准色构成,供企业使用。
第五条 获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
第六条 使用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变形和更改图形的比例。
第七条 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内蒙古质量协会统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供内蒙古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