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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三、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形成打击传销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作为打击传销工作的主力军,要共同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指导、督查,依法查办、侦办传销案件,取缔传销窝点、场所,妥善驱散、遣返传销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托举报网络体系,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发现问题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公安机关要结合户籍管理、重点人口管理、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注意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要发挥侦查办案职能作用,快速侦破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真受理其他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认真进行调查,对不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协助调查处理。对移送的案件线索要认真受理,积极调查。法院、检察院要对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及时依法受理、起诉和判决,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公安等执法机关清查涉嫌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资金的吸纳、转移及流向,协助工商、公安机关对涉嫌从事传销人员的往来账户、资金进行查询,根据执法部门的要求及时对传销组织及个人的资金、账户予以查封或冻结。对利用传销活动进行非法集资的,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财政部门要为打击传销专项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为遣返异地传销人员提供必要保障。拨专款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的案件,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增强学生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做好被骗学生的解救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进行监控和查处。民政部门对被骗参与传销活动生活无着自愿申请救助的人员,要给予救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农民工、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宣传教育工作。交通、铁路部门要负责提供遣送传销人员的车辆。税务部门要对传销组织及其策划者、组织者进行税务稽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偷、漏税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处理。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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