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352号 2006年10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
禁止传销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1年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打击传销工作责任制
传销违法行为已成为现阶段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大公害,不仅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而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近一个时期,传销违法活动在我区有所抬头,传销方式不断翻新,手段更加隐蔽,呈现出打而不绝、驱而不散、遣而不返的态势,个别地区还出现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暴力抗法事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提高对打击传销违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成立打击传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确定打击传销的重点,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逐级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管理目标明确、职能职责到位、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对领导不力、消极应付、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活动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传销违法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
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利用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从事的传销活动,严厉打击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人员住宿、互联网信息服务等行为。重点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和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彻底摧毁其组织网络体系。严厉打击传销组织首要骨干分子和在传销活动中集资诈骗、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分子,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规范直销行为,严厉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各盟市所在地、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口集中地区,特别是通辽市、赤峰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和巴彦淖尔市等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务必使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也要保持警惕,确保经常化、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通过专项行动,要使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