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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厅发〔2006〕72号 2006年10月18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
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公安部的领导下,全区各级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紧紧围绕服从服务自治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根据中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自治区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经济犯罪形势十分严峻,打击经济犯罪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经济竞争的加剧,给我国经济运行带来许多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西方反华势力把通过经济手段遏制中国作为对华战略的重要手段,试图通过暗中操纵国际资本,对我金融、证券、保险以及重要国有资产领域进行渗透,染指我经济命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诱发经济犯罪的因素明显增多。金融犯罪大案要案频发,涉案金额巨大。一些不法分子以各种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传销、侵吞国有资产,侵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从我区的情况看,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经济犯罪种类不断增多,犯罪的专业化、智能化、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危害越来越严重。近年来我区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种类已达到几十种,遍及整个经济领域。信用证犯罪、证券期货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新型犯罪,在我区相继出现,并呈逐年增高之势。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作案,或境内犯罪分子作案后携款潜逃境外的跨国(境)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随着我区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和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诱发经济犯罪的因素还会增多。
  加强新形势下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全区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温家宝总理不久前对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面对日益严峻的经济犯罪形势,各级公安经侦部门要保持清醒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重大案件的侦破力度,不断提高经侦工作水平。审计、监察及有关经济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建立会商制度,健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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