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不仅是自治区高级法院的任务,也需要盟市中级法院、旗县基层法院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密切配合。目前遇到的困难主要是被告人关押在案发地,人员、车辆、经费等保障不足,现有审判法庭需要改扩建,需要协调公、检、司等有关部门的配合等。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相应地为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进一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根据各盟市中级法院新增工作量的实际,机构编制部门在自治区核定的法院专项编制内适当增加中级法院的专项编制。
2.开庭场所和庭审所需设备,要以中级法院筹备为主,并提出规划,分步实施。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物资及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3.购置押解囚车、防暴车辆、安检设备、庭审设备、信息化建设和增加司法警察所需要的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部门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根据当地财力统筹安排。
4.要认真落实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审理死刑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必须保证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中级法院所在地集中关押。
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确保组织协调工作落实到位
党的领导是司法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组织领导有关单位制定落实方案,提出解决办法,逐一认真抓好落实,从思想、政治、组织和其他方面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各级法院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妥善解决困难和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需要相应加强办案力量,有关方面也要给予支持。政法部门之间如有具体事项需要协调,由党委政法委负责协调解决,不允许推诿扯皮,不允许出现任何纰漏和失误。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要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同时,要注意引导被害人和群众采取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切实做好被害人的安抚和救助工作,避免给司法机关施加不当压力。对于因判处死刑或者不判处死刑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或其他过激事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及时做好说服、疏导、制止工作,防止事态扩大,维护法律权威,确保社会稳定。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这项改革的宣传报道,严格把握宣传口径,加强正面引导,防止炒作,形成热点。要严肃宣传纪律,警惕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项制度改革以及某些死刑个案,借机攻击我国的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
要进一步严格执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程序,严肃责任和纪律,确保办案质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切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
宪法原则。侦查机关要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办案机制,采取合法的侦查手段,履行完备的法律手续,坚持依法科学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证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检察机关要依法严格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严格把握法定起诉标准,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加强法律监督。审判机关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