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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政字〔2006〕327号 2006年11月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自治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
  加快我区保险业改革发展,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有利于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提高全社会的保障水平,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健全金融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充分运用保险机制和保险手段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完善市场化经济补偿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二、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建设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和发展速度、质量与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三、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牧业保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服务
  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适合我区的农牧业保险发展模式。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围绕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和涉农涉牧优势产业,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试点,拓展旗县、农村牧区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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