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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改进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对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率。各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率要达到50%以上。考虑房价上涨、建房面积增大和职工实际支付能力等因素。各地区可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3万元至5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但是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五)各地区要加大住房公积金逾期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清收力度。对此前已经形成的住房公积金逾期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要由决策、审批、使用的机关、部门做出明确的还款承诺,限期逐笔清还本息,承诺还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承诺期限未清还的,由管理中心依法起诉,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资金,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严格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所有的住房储金,除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支取、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银行间发行的国债外,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严格规范银行帐户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审查、审批,强化贷款后的资产管理,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年度内部审计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自治区审计部门至少每3年要对住房公积金进行一次全面审计,确保住房公积金的运行安全。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检查和处理的力度。凡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对决策人、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各盟市、旗县制定的住房公积金财政补缴归还计划和对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做出的还款承诺,要上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六、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步伐
  (一)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规定,落实住房补贴制度,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没有出台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并在2006年年内完成报批。各地区要在职工住房情况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人数、所需住房补贴资金数额等,制定住房补贴发放计划,合理确定发放住房补贴的人员顺序,尽快将住房补贴发放到职工手里。加大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力度,财政预算拨款单位所需的住房补贴资金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扩大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渠道,在原有筹集渠道的基础上,允许单位使用预算外收入发放住房补贴,财政、房改部门要做好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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