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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

  (一)各地区要认真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工作,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引导,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搞活二级住房市场,逐步形成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各盟市、旗县应尽快向社会公布当地住房建设规划。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要达到当地住宅建设规模的50%以上。
  (二)保证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稳定住房价格。各盟市、旗县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证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50%。
  五、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加强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制度建设。按照“严肃纪律、严格监督、规范运作、强化服务、防范风险”的方针,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实现对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决策、管理、使用和监督。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设置。没有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规范工作的地区,要加快工作进度,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旗县管理机构的上划与新中心的组建等工作。要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各盟市要按照国家要求尽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有效监管。
  (二)切实采取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各地区要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进行一次彻查,在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将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和归集率。2010年,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要争取达到90%以上。
  各类企业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要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督查工作。有条件的盟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推行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尽快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和财政欠补严重的问题。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字〔2001〕314号)关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6%的规定。从2007年起,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低于自治区规定的6%标准的盟市、旗县一律要提高到此标准。应由各级财政负担的住房公积金,预算单位要按现有经费渠道全额列入年度预算,并按月拨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允许形成新的拖欠。此前已形成财政欠补的盟市、旗县,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查清核实,连本带息详列帐目,向社会公布,制定补充归还计划,力争3年内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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