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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

  (六)严格限定户型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根据小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中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原则,由各盟市、旗县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家庭人口结构、气候条件等,确定当地的套型面积标准和各类套型的比例。
  (七)严格审批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调整为城镇低收入家庭。各地区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结合当地居民收入和住房水平的实际,合理划定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原则上可考虑把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无房和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这部分家庭占城市家庭总户数的比例,应与经济适用住房在住房建设总量中的比例基本相适应,控制在20%左右。
  符合当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留学归国人员、新就业满3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复员干部、归国华侨侨眷、残疾人以及连续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新入户农牧民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且已达到当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2000年以来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且已达到当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以及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登记时应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属划拨等内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根据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所得收益,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九)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监督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等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从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安排、项目招标,到销售价格、购买对象的确定,都要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十)各地区要认真学习借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新形式。经济发展较快和有条件的地区可尝试“暗补改明补”,即变划拨建设用地为“招、拍、挂”公开出售,变提供低价住房为发放补贴,变定向购买住房为自主选择。为此要从政府土地拍卖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开展以货币补贴为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也可尝试“以租代售”,由政府融资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以低于市场租金的价格向低收入家庭出租。
  四、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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