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高度重视并设法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进城务工人员的临时居住问题,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可安排集体宿舍居住,也可发放适当的租房补贴。有条件的城市可由财政拨款或引进社会资金,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统一建设适量的职工公寓,统一管理,供进城务工人员租住。
三、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一)各盟市要认真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并在2006年年内颁布实施。
(二)规范经济适用房管理。从开展房屋普查、市场需求测算分析、制定发展规划,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面积标准、价格形成、供应对象、销售交易等环节都要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全过程进行有效监控。具体管理工作可以由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在政府的统筹规划下,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建设,但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对象等关键环节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管理。
(三)各地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研究和储备,为经济适用住房持续发展创造条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选择在交通出行方便、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要求,明确年度的开工、竣工面积和进度以及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稳定社会预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占到当地住宅建设总量的20%左右。
(四)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地区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由旗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免收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低限收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各盟市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不能实行土地划拨的城市,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价格。
(五)严格审定销售价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价格审批制度。开发建设单位的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价格核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原则上应比同地段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15%-20%,房价上涨较快和房价较高的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比同地段同档次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