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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

  二、加快建立和实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一)根据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及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城镇廉租住房实施办法并公布实施。副地级以上城市及盟所在地城镇的廉租住房制度必须在年内实施,其他城市和城镇在两年内全部实施。
  (二)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各地区要在认真调查全面掌握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基础上,建立廉租住房档案,规范运作方法,严格申请、审批和退出制度,明确申请审批程序,加强对廉租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定期核查,加强对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保证此项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三)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精神,建立稳定规范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和渠道,确保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稳步实施。地方财政每年应根据本地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需求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上级财政在对下级财政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应考虑廉租住房标准支出因素,对财政薄弱的地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要严格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各城市人民政府应从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要通过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各地区实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要从本地区财力与低保家庭的住房状况等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对象以及保障方式与标准。原则上,2006年要对低保对象中的无房户发放廉租房补贴,2007年开始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保障标准原则上按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左右确定。各地区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逐步提高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到2010年对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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