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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
(内政字〔2006〕318号 2006年10月1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1998年国家停止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政策以来,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住房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居民住房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但是,目前我区房地产市场发展还很不平衡,个别地区房屋价格涨幅较大、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房源短缺、套型结构不合理等结构性矛盾不断显现,住房保障制度不健全、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等问题日益突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要求,为加快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
  (一)充分认识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住房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包括廉租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普通商品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在内的住房保障体系,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体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把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列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坚持住房市场化为基本方向,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工作职能,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扶持,有计划、分步骤解决中低收入,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三)完善住房保障工作体系。各级住房委员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能。各级住房委员会要调整组成部门,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工作任务。其办事机构应固定专人,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各级房地产、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国土、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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