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月报告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土地执法监察有关规定,将检查巡查结果在每月底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及报表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绝不能隐瞒问题,绝不能走过场流于形式。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在土地执法监察巡查中,实行分片包干,明确划分责任区,责任到人。按责任追究的管理模式,对由于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造成一定后果,致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正确处理的,要追究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并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分。
(五)建立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执法监察的队伍建设、政治思想作风建设、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严肃纪律以及工作作风、业务水平等方面严格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巡查,防范违法案件的发生。市级国土资源监察部门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情况作为考核下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业务的首要任务,对查处案件的办理过程、办理质量等方面建立完整的考核体系,量化指标,定期考核。
(六)建立土地执法监察奖惩机制
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执法监察的职责,通过评比,对于全年土地执法监察中实现“三无”目标即无违法用地、无违法管地、无违法批地的乡(镇)、村(组),可给予适当地奖励。对于巡查中认真履行职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其巡查责任区内土地违法案件发案率明显降低,形成违法事实、需要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明显减少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予以奖励;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予以惩戒。
(七)建立完善违法案件集中会审制度
对违法用地的查处要做到公开、公正,坚决杜绝办“人情案”现象,严格依法行政,要实行案件集中会审制度,坚持集体学习政策,集体研究处罚标准,保证每宗违法案件的处理都能够适用法律准确,减少行政复议案件的产生,确保对违法用地查处及时到位,依法处罚。
(八)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跟踪负责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处跟踪负责制度,确保查处效果。执法监察人员对查处的案件办理过程要进行全程跟踪,对每一阶段都要做好记录,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报告,确保查处结果真正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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