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明确土地执法监察内容,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要认真履行土地执法监察职责,严肃查处非法批地、供地、占地等违法行为。对于构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下列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严肃查处。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
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4、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5、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
6、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8、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9、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
四、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制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
(一)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要严格按照
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公布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标准以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案件受理范围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于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非法批地、征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执法不力等造成损失的国家公务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县区要对本辖区内各类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彻底排摸,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二)建立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县(区)、乡(镇)、村(街道)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土地巡查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由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承担的动态巡查制度,并做到主体、范围、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努力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查处,明确分工,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于各类违法行为、情况,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理,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建立检查巡查档案、公开举报联络电话,认真作好检查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能现场查处制止的坚决查处制止,不留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