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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66号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民爆管理局关于各地明确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函》(甘民爆〔2006〕5号文件),为了健全民爆行业安全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责任,现将我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民爆行业的管理工作交由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仍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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