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6〕222号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规定,为促进各地认真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以下简称“两项工作”),经省局研究,拟定了以下实施意见,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
一、 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要性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也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扩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有利于培养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形成偷税就是偷钱的认识;有利于地税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扩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既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又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对地税机关而言,从人力、管理、技术、设备等多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二)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纳税申报政策性强,要求很高,操作复杂,工作量大。特别是扩大自行纳税申报范围,增加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对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是在现行分项税制基础上的综合申报,与原有的自行纳税申报在性质、内容和形式上有所不同,既有各自的侧重点,又有所交叉。因此,要正确处理好两种自行纳税申报之间的关系,对两种不同性质的纳税申报,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不同措施。目前,应重点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对2007年开始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要认真分析接受纳税申报各个环节需要做好的工作,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应对问题和困难的预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