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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市和区县建委两级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市和区县建委两级监管的通知
(京建法[2006]1000号)


各区县建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按照职责法定、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强化监管的原则,市建委决定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市和区县建委两级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市和区县建委两级管理。
  本通知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二、市建委负责下列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一)国家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市政工程项目;
  (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市政工程项目;
  (三)市建委决定负责管理的其他市政工程项目。
  三、区县建委在市建委指导、监督下,负责下列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一)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绿化隔离带范围内项目;
  (三)村镇建设工程项目;
  (四)市建委决定由区县建委管理的其他项目。
  四、按照施工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建委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建委负责协调相关区县建委对跨区县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建委按照本通知规定负责监管的市政工程项目,办理完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材料转交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
  五、市和区县建委应当按照市建委制定的程序、标准、规则和流程办理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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