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探索建立人员退出机制,完善辞聘、解聘制度。对于符合辞聘、解聘条件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以调整其岗位,并对聘用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对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无法胜任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以与之解除聘用关系。
五、吸引和稳定社区卫生人才队伍
(十七)鼓励北京地区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特别是具有中、高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后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与区域医疗中心、预防保健和康复机构之间人员交流、技术交流、人员培训和业务协作的长效机制。各区域医疗中心要组织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以专家门诊、社区巡诊、专家带教、健康课堂等形式,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按照《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人字[2003]37号)的规定,北京地区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一年,或到83个山区半山区乡镇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8个月。已经晋升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的城市医生,可以通过讲课、带教、出诊、查房等多种方式,每年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累计服务15个工作日,作为本人年度考核“合格”的基本条件之一。
(十八)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积极探索面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定向就业招生的人才培养模式,有针对性地对社区提供专业化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对定向就业招生的考生,在入学前要与学校和定向就业区县签订协议,毕业后按照协议要求定向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业,服务时间不少于5年。到远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业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高定1至2级。
(十九)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引进优秀卫生人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才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对于远郊区县、条件艰苦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需的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可给予政策倾斜,适当引进京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二十)鼓励业务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全科医学转岗培训后,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为他们开展服务提供便利。编制人数内返聘的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所需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原单位保证其离退休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