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全科医学为主体,包括中医、西医、公共卫生、护理、药学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晋升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制度。健全五级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即:全科医士、全科医师、全科主治医师、全科副主任医师、全科主任医师。取得临床、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人员,经过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并取得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颁发的合格证书,按有关规定变更执业范围后,在全科医学岗位上工作,可聘任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在晋升上一级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时,其从事全科工作前后的履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十一)完善在社区从事护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社区护理人员的中、初级任职资格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护理学专业考试获得;在护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的有关政策规定中进一步体现社区护理的要求和特点。
(十二)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和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在我市83个山区、半山区乡镇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市人事、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标准,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聘任。对长期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应注重对其本专业工作能力、实际技能和业绩的考核。
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制度
(十三)实行岗位管理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紧密结合本单位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岗位设置,并明确岗位名称、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职责范围和任职条件。
(十四)完善人员聘用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现有人员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实行聘用制。新进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人事部令第6号)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要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有法定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受聘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十五)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考核暂行办法》(京人发 [2005]103号)和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建立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的考核制度,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岗位考核以专业水平、工作绩效和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聘期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