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到京郊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6]48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实现村村有大学生目标的实施方案》(京组发[2005]16号),制定了《北京市到京郊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
北京市到京郊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
高校毕业生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实现村村有大学生目标的实施方案》(京组发[2005]1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到农村基层就业毕业生工资发放与保险缴纳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高校毕业生的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
第三条 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发放毕业生工资与缴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区县自行浮动部分由区县自行负担。
第四条 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高校毕业生的工资计算周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底,发放工资日期为次月5日之前,并同时扣缴个人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工资标准为,本科毕业生第一年月工资2000元、第二年月工资2500元、第三年月工资3000元,专科毕业生第一年月工资1800元、第二年月工资2300元、第三年月工资2800元,硕士研究生第一年月工资2200元、第二年月工资2700元、第三年月工资3200元。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乡镇负责对到农村工作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制定有效措施,掌握毕业生工作及表现情况,依据北京市有关政策和本区县、乡镇考核管理规定,按月确定毕业生应发工资,及时向毕业生发放工资并扣缴个人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上报各区县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汇总本乡镇毕业生情况,经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市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联席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会办公室)。